(2017)粤03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汤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97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辩护人石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5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坪南路吉厦村村口时,摩托车车头与刘某福驾驶的粤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不需交警处理,刘某福以已获赔偿为由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汤某。经检验,汤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09mg/100ml。原判认为,被告人汤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汤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案发地点位置偏僻,案发时间是深夜,路上车辆人员稀少,社会影响和危害性小,且汤某案发前有正当职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汤某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根据上诉人汤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汤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席旻(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