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成章、邹世豪、邹颖欣与罗理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章,邹世豪,邹颖欣,罗理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章,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新化县洋溪镇双泉村11组004号,现住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邹世豪,男,200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邹颖欣,女,200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理求,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新化县洋溪镇龙岩洞村第八村民小组23号,现住新化县洋溪镇冷水巷村。本院在执行杨成章、邹世豪、邹颖欣与罗理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承诺分期偿还,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