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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613徐元兵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兵,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徐元兵,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元兵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刚与申请执行人徐元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元兵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6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