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靳国臣、王志兴申请执行温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国臣,王志兴,温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靳国臣,男,64岁。申请执行人王志兴,41岁。被执行人温玉成,男,49岁。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国臣、王志兴与被执行人温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温玉成交付执行款6411.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靳国臣和王志兴,申请执行费50.00元温玉成一并交纳。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靳国臣、王志兴与被执行人温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5)集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