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熊林辉与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林辉,付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744号原告:熊林辉,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付光荣,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熊林辉与被告付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林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付光荣归还熊林辉现金人民币12000元,为实现债权的差旅费支出1000元,以上共计13000元整。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初,熊林辉与付光荣合伙开办中国体育彩票店。2016年4月中旬,双方协商一致将彩票店转让给他人,约定转让费一人一半。受让人将转让款转给付光荣银行账户内,适逢付光荣经济困难,付光荣提出将属于熊林辉的12000元转让款先借其使用,并约定分三期归还。此后,熊林辉多次前往广东、长汀向付光荣追要欠款,花费差旅费1000余元,但付光荣均以各种理由躲避,至今为止均未归还欠款,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付光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熊林辉与付光荣因合伙开办的中国体育彩票店转让款协商一致,熊林辉同意将其应得转让款12000元借给付光荣使用。付光荣当日向熊林辉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分三期归还欠款,即2016年6月20日归还5000元,2016年7月20日归还5000元,2016年8月20日归还2000元。借款后,付光荣至今未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熊林辉当庭陈述及提供的欠条原件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熊林辉与付光荣协商将彩票店转让款转化为借款的事实清楚,有付光荣出具的《欠条》为据,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付光荣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熊林辉要求付光荣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熊林辉要求付光荣支付差旅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熊林辉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付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本案一审期间的举证质证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付光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熊林辉借款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熊林辉负担12.5元,付光荣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黎智鹏附注:本案所涉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