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文皓与龙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皓,龙代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24号原告:文皓,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王雄飞,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龙代翠,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皓与被告龙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皓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