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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文皓与龙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皓,龙代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24号原告:文皓,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王雄飞,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龙代翠,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皓与被告龙代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文皓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皓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文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皓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