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应新、李又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应新,李又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特2号申请人王应新,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李又民,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申请人王应新之夫。诉讼代理人李均荣,男,汉族,1990年7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被申请人李又民之子。申请人王应新要求认定李又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应新称,被申请人李又民于2016年12月17日在上班巡逻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送医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至今仍昏迷不醒,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李又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应新为其监护人。李又民未向法庭陈述意见。李均荣称,2016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李又民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属实。李又民至今昏迷不醒,无法和人交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又民,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文达路23号之二403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王应新之夫。据申请人提交的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显示,李又民于2016年12月17日在集美区文华路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受伤。申请人提交的《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证明书》显示李又民的病情为:“1、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1)弥漫性轴索损伤(2)多发脑挫裂伤(3)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4)左额部、右枕部硬膜外血肿(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枕骨骨折(7)枕部及左额部头皮血肿。2、脑外伤术后脑积水。3、双肺挫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并写明“患者于2016年12月17日起在我院住院治疗,至今持续昏迷,无法自理。”申请人提交的该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放射科诊断报告》也证明了被申请人李又民的病情。我院亦于2017年5月19日到现场了解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李又民的情况,征询其本人意见,发现李又民躺在病床上昏迷不醒,经审判人员呼叫多次均无应答,完全无法与人交流,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现场了解到的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李又民现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又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应新为李又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昊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茵茵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