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蒋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蒋娉婷,蒋海波,蒋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6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国。被执行人蒋娉婷,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蒋海波,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蒋顺生,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蒋娉婷、蒋海波、蒋顺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娉婷、蒋海波、蒋顺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蒋娉婷、蒋海波、蒋顺生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娉婷、蒋海波、蒋顺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罗凇元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