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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聂某某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某,怀化市鹤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田某某,袁某某,谭某,吴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潘某某

案由

单位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于2013年4月7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向健,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远长,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机构代码76801425-8,单位地址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69号。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女,侗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7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谭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2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31日经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上诉人聂某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原审被告人田某某、袁某某、谭某、吴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3)方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聂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谭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七、被告人贺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八、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九、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十、对被告单位怀化市鹤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因犯单位受贿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1846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十一、对被告人聂某某、田某某、袁某某、谭某、吴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共同实施贪污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8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聂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决定延期审理;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没有对原审被告人提交的新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莫劲枝代理审判员  肖光申代理审判员  李紫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