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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于冬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冬立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3259号原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大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郝兰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冬立,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冬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因双方庭下和解,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绿都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宝金人民陪审员  关来全人民陪审员  满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