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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01民初1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永昌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宗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永昌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宗伦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01民初1643-1号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依杆其乡九大队铁路桥南侧。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永昌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小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宗伦,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永昌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宗伦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永昌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鹏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筑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永昌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步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