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庞流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流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流俊,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大新县人,初中文化,系东莞市高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泰社区东莞大道17号汇业大厦607室)股东,户籍地大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7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流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流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庞流俊醉酒驾驶粤S.XXX**小轿车行经东莞市虎门镇新联支线(虎岗高速)新联路口南行2KM+100M路段,停在左数第二条机动车道上睡觉,后被驾驶桂J.XXX**重型车的被害人魏某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庞流俊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场后将庞流俊抓获。经鉴定,庞流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70mg/100ml。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庞流俊与魏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庞流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查,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被告人庞流俊发生事故被查获的确切时间是2016年12月29日3时许,起诉书认定为12月28日22时许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流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流俊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庞流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庞流俊判处一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庞流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同时,综合被告人庞流俊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流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