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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左民兴与被执行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民兴,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左民兴,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丹凤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左民兴与被执行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2017)陕05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诉讼费1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磊当即支付申请人左民兴10000元,下剩140000元和诉讼费1650元,由王磊从2017年6月起每月月底支付左民兴1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现在左民兴受偿10000元,鉴于余款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左民兴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