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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海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海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八景镇工业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84134647H。法定代表人:罗杰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海园,女,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海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983民初61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人事争议理该案的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