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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冯春香与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香,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冯春香,女。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湘永煤矿三分会。法定代表人:刘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春香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