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刘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刘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42号原告吴明海,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武平,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与被告刘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西平县同达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款7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武平在西平县同达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款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保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