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与被告范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范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203民初1193号原告刘强被告范旭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0月29日,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9日,被告按照年利率20%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不按期归还本息时,需承担追讨上述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责任。并约定了如发生争议,原告有权向协议签订地北岗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898.6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范旭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强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刘强支付利息3000元;二、如被告范旭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则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29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向原告刘强支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范旭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孙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