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农商行与被告王明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宇,王正彩,王明震,王明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2727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明宇,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正彩,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震,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明金,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宇、王正彩、王明震、王明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明宇、王正彩、王明震、王明金所有的价值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海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