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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56号原告:庞某某,女,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