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56号原告:庞某某,女,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庞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延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