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佩英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佩英,李育瑞,林育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195号原告:陈佩英,女,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蔡维旋,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育瑞,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申请人:林育芬,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原告陈佩英诉被告李育瑞、林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原告陈佩英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佩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佩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陈佩英负担。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雷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聪敏法官 助理 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