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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远同与王正祥、刘美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同,王正祥,刘美干,王亚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胡远同,男,汉族,1981年3月29日生,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郭峰春,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竹群,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正祥,男,汉族,1958年12月22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刘美干,女,汉族,1958年3月11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王亚俊,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远同与被执行人王正祥、刘美干、王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园民初字第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正祥、刘美干、王亚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08416.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