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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瑞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瑞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998号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德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广西瑞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1号4楼402号。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治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瑞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瑞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治国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瑞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治国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