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18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交后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保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子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