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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邹幸福、黄群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邹幸福,黄群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964号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1号楼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935A。法定代表人:陈业强。委托代理人:陈海燕、何玉婷,均为该公司职员。被告:邹幸福,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黄群卿,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幸福、黄群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邹幸福、黄群卿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第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