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红艳与贾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艳,贾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136号原告:蔡红艳,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章古台镇。被告:贾雪亮,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乡。原告蔡红艳与被告贾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雪亮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红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贾雪亮偿还我借款2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贾雪亮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贾雪亮是亲属关系,2014年12月左右,贾雪亮找到我向我借款28000元,当时口头约定过完年还款,约定期限过后,于2015年2月13日贾雪亮为我出具借据1张,并承诺外出打工还款。2017年过年期间贾雪亮偿还我借款2000元,剩余26000元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26000元。被告贾雪亮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蔡红艳与被告贾雪亮系亲属关系,2014年12月左右,贾雪亮以购牛为由向蔡红艳借款28000元。后于2015年2月13日贾雪亮给蔡红艳出具借据1张。2017年过年期间贾雪亮偿还蔡红艳借款2000元,剩余借款26000元,经蔡红艳多次催要,贾雪亮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该借款经蔡红艳多次向贾雪亮催要,贾雪亮只偿还2000元,剩余26000元未还,是违约行为。因此蔡红艳请求贾雪亮偿还剩余借款26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雪亮偿还原告蔡红艳借款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贾雪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