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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1、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倪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刑初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大专文化,农业站职工,住新宁县。因赌博,2014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800元;因赌博2016年5月3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被告人倪某,曾用名钟某,绰号“满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因赌博,新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3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0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赌博输了钱,被告人李某1与李某2(外号“尿某”,另案处理)商量开设赌场。2016年4月22日左右,被告人李某1及李某2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陈某1的住宅三楼麻将馆查看,后被告人李某1及李某2决定出资与陈某1一起开设这个麻将馆,被告人李某1与李某2还决定在该麻将馆里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赌博“麻杀”抽水营利。第二天,被告人倪某加入该赌场,抽取的水子钱除去开支后由被告人李某1、倪某及李某2进行分配。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1负责招揽赌客、参赌、抽水子钱等;被告人倪某招揽赌客、参赌、安排哨兵放哨等,该赌场从2016年4月22日一直开到2016年5月2日,共抽得水子钱9万元左右,除去开支,被告人李某1、倪某各分得15000元左右。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1、倪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1上缴了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倪某上缴了违法所得700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倪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倪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因赌博输了钱,被告人李某1与李某2(另案处理)商量开设赌场。2016年4月22日左右,被告人李某1及李某2决定出资与陈某1一起开设陈某1的住宅三楼麻将馆,并决定在该麻将馆里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赌博“麻杀”抽水营利。当天,被告人李某1与李某2即组织他人到该麻将馆赌博。第二天,被告人倪某入股该赌场,抽取的水子钱除去开支后由被告人李某1、倪某及李某2进行分配,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1负责招揽赌客、参赌、抽水子钱、管理水子钱等;被告人倪某招揽赌客、参赌、安排哨兵放哨等,该赌场从2016年4月22日一直开到2016年5月2日,共抽得水子钱9万元左右,除去开支,被告人李某1、倪某各分得15000元左右。2016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1、倪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1上缴了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倪某上缴了违法所得7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1、倪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倪某适用社区矫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1、倪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1、陈某2、徐某、李某3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李某1、倪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法庭出示了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经法庭质证,被告人李某1、倪某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评估意见书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倪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倪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倪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1、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新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倪某适用社区矫正。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1、倪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被告人李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倪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限被告人李某1、倪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敏星人民陪审员  刘绍清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