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金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韩金金,尤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桥西计生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35904635-5。法定代表人范会平,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晓彤,女,邢台市桥西区李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金金,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尤维恒,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桥西计生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韩金金、尤维恒作出的邢西计征决字[2016]1016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桥西计生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