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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传洲陈益红等与叶泽艳张文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忠,钟英,陈益红,陈发林,廖传洲,高保勇,王章平,张文祥,叶泽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123号原告:江世忠,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钟英,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陈益红,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陈发林,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廖传洲,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高保勇,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王章平,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张文祥,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叶泽艳,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忠、钟英、陈益红、陈发林、廖传洲、高保勇、王章平诉被告张文祥、叶泽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