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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炳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童正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炳红,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正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自始至终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所涉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本案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属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陈振华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