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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恩生、连颖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恩生,连颖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恩生,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连颖卿,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郭恩生与连颖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投资款25万元及利息,已受偿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