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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王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二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刑初2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12月26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1月8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2月1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建忠,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7月25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被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宁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马某某外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中止审理。审判长唐秀玲审 判 员  张民鹏人民陪审员  周桂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卡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