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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4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罗某洪、郑某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洪,郑某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粤0514民督13号申请人罗某洪,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天,广东潮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禹,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人罗某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罗某洪称,被申请人郑某禹系建筑工程的承包者,申请人罗某洪长期受雇于被申请人郑某禹成立的撑模施工队从事撑模工作。2017年5月18日,双方经结算,截至2017年4月15日,确认被申请人郑某禹结欠申请人罗某洪工资款人民币13500元。该事实有被申请人郑某禹签名并交付申请人罗某洪执存的工资结欠条一张为据。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罗某洪向本院申请发出支付令,要求督促被申请人郑某禹支付结欠的工资款13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罗某洪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某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罗某洪工资款13500元。申请费45.83元,由被申请人郑某禹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