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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连军、韦荣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连军,韦荣清,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唐连军,男,1949年12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融安县。申请执行人韦荣清,女,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融安县。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炮楼脚6号。法定代表人:李旭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所在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旭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4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韦荣清、唐连军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韦荣清、唐连军持本裁定书到融安县相关房产和土地机构办理位于融安县长安镇XX商住小区第XX栋XX单元XX号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家宏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覃付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