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邢小艳与胡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胜和支公司(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小艳,胡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胜和支公司(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54号原告:邢小艳,女,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赵晓珍,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锐,男,汉族,住郸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胜和支公司(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56197179。负责人:李枭,任经理。营业场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3号糖酒大厦前楼二楼。原告邢小艳诉被告胡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胜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邢小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小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小艳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