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伟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连伟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49号罪犯连伟君,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洪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伟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连伟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连伟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连伟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1.9分。该犯系病犯,属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本次减刑考验期间有违规行为被扣考核分1分,在监狱内月均消费约202元,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监狱内IC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连伟君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犯,依法不可放宽减刑幅度。鉴于该犯系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抢劫罪犯,且有违规行为,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连伟君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