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啸与范玉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啸,范玉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39号原告:马啸,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英,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马啸诉被告范玉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