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啸与范玉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啸,范玉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39号原告:马啸,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卫忠,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英,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马啸诉被告范玉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马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马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肖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