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曹洪生与华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生,华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930号原告:曹洪生,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骐敏,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曹洪生诉被告华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洪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曹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生撤回对被告华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曹洪生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