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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曹洪生与华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生,华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930号原告:曹洪生,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骐敏,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曹洪生诉被告华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洪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曹洪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生撤回对被告华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曹洪生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