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779号原告: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告大连汇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远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