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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字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关永卫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关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3731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关永卫,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关永卫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辽0281行审335号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1行审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