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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与折志飞、李腾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折志飞,李腾腾,折启录,郭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巷25号。主要负责人:王力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折志飞,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李腾腾,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折启录,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郭林英,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与折志飞、李腾腾、折启录、郭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4执4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贵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翟国印书 记 员 黄茹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