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某、陈功权等与卢艺中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陈功权,李秀英,陈昌果,陈某,卢艺中,曹惠芳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48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果,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宋某的儿子。原告:陈功权,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果,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陈功权的孙子。原告:李秀英,女,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果,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李秀英的孙子。原告:陈昌果,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理人:宋某,女,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陈某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果,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陈某的兄弟。被告:卢艺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曹惠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浩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微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宋某、陈功权、李秀英、陈昌果、陈某与被告卢艺中、曹惠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陈功权、李秀英、陈昌果、陈某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陈功权、李秀英、陈昌果、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陈功权、李秀英、陈昌果、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陈功权、李秀英、陈昌果、陈某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