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温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温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481号原告: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199幢D101室。法定代表人:邓凡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来金,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钦,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温铭,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温铭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悦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