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凤宝与周庆春、梁英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宝,周庆春,梁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44号原告:张凤宝,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庆春,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梁英,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张凤宝与被告周庆春、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凤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凤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张凤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佳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