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玉峰、梁晓丹与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梁晓丹,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182号原告:王玉峰,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生,住涟水县。原告:梁晓丹,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生,住涟水县。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号2幢2楼。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玉峰、梁晓丹与被告淮安雨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峰、梁晓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峰、梁晓丹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玉峰、梁晓丹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