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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贵侠、刘鸿鹄与西安文天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文天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贵侠,刘鸿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文天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设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崔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贵侠,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鸿鹄,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上诉人西安文天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贵侠、刘鸿鹄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西安文天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当由原告所在地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涉案合同约定由上诉人西安文天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便本案发生诉讼请求竞合的情况,发生了侵权纠纷的诉讼,但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仍旧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