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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麒、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戴麒,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18号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胡立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麒,男。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709室。法定代表人:戴麒。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8.法定代表人:张宝玉。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麒、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