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麒、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戴麒,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18号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胡立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麒,男。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709室。法定代表人:戴麒。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8.法定代表人:张宝玉。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麒、被告铁岭慧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恒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