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小容与罗林、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容,罗林,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68号申请人:叶小容,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罗林,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李红梅,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叶小容与被申请人罗林、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小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林、李红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x镇x路x号附x号房屋一套(丘地号权xxxx224),以及座落于都江堰市x镇x村x组的商业用地使用权60.90平方米(都国用【2005】第xxxx6号,地号25/1/228),保全限额500000元。申请人叶小容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限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75101000000xxxx)及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小容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林、李红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x镇x路x号附x号房屋一套(丘地号权xxxx22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被申请人罗林所有的位于都江堰市崇义镇崇义村二组的商业用地使用权60.90平方米(都国用【2005】第xxxx6号,地号25/1/22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以上财产查封限额为500000元。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买、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小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