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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传平、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平,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平,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法定代表人:张行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传平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传平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传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传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审判员 魏 宁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