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安飞与寇佳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安飞,寇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88号申请执行人宋安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寇佳鹏,男,汉族。宋安飞于寇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陕029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寇佳鹏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清偿申请人宋安飞借款1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宋安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宋安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1400元,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