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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向兵与朱志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彤,郭向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35号反诉原告:朱志彤,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郭向兵,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地睢县。原告郭向兵因与被告朱志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2016年6月22日,被告朱志彤对原告郭向兵提出反诉。2017年5月22日,反诉原告朱志彤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朱志彤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志彤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计7700元,由朱志彤承担。审判长  李俊永审判员  王志方审判员  余方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威 来自: